地区: | 山东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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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海洋局(以下简称省海洋局)是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省海洋局承担中共山东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海洋办)的具体工作。设置省委海洋办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海洋办的日常事务。省海洋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委海洋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海洋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海洋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海洋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海洋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海洋强省重大项目,督促落实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
(二)负责协调海洋事务,拟订全省海洋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和海洋资源高效利用规划。拟订全省海洋新兴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和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承担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负责全省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组织实施海洋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建设。
(五)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海洋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以及协定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按照要求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谈判与磋商有关工作。
(六)指导、监督海洋执法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略海洋的决策部署,加强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加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海洋强省建设。
(九)关于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