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湘乡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50 |
电话: | 0731-56711456 |
地址: | 湘乡市起凤路1122号 邮编:411409 |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登记注册股(审批服务股)、信用监督管理股、价格监督检查股、商品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标准质量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抽检监测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知识产权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党建办公室(人事股),设派出机构1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登记注册股(审批服务股)、信用监督管理股、价格监督检查股、商品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标准质量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抽检监测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知识产权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党建办公室(人事股),设派出机构1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湘潭市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标准、计量、价格、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职权协助上级做好反垄断执法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调查工作;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广告,指导广告业发展。
(四)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监审;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价格诚信、明码标价活动。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加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对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调查;配合上级部门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拟定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贯彻实施认证认可工作,承担自愿性认证、强制性认证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销毁的监督;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组织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开展化妆品相关质量抽检、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
(十三)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负责商标、专利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申诉、投诉和举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十五)领导和管理所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