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邯山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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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30(夏季14:30-17:30) |
电话: | 0310-8015004 |
地址: | 邯郸市陵园路576号 |
(一)监督检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办法。
(三)协调解决辖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四)负责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区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乡镇、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审核全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规划。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规划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全区环境管理、环保标志、环保产品认证上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九)对全区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依法监督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建设和保护。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植树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老干部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