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魏都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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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
电话: | 0374—2932900 传 真:0374—2983938 |
地址: | 许昌市莲城大道1776号;邮 编:461000 |
近年来,许昌市审计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着力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全覆盖,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好的监督服务作用。
自1984年1月成立以来,我局多次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党风廉政建设优秀单位”“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基层先进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多次受到市政府通令嘉奖。1994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1997年、2001年、2005年连续3次被国家人事部、审计署命名为“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2003年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为“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被命名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2009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2011年、2013年通过中央文明委“全国文明单位”复审再次合格,2014年蝉联三届“全国文明单位”,2013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项目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政府性债务审计被审计署评为全国先进公务员集体,2015年4月,被河南省委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厅、公务员局评为“河南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连续四年被评为“全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2017年蝉联四届“全国文明单位”,重大政策落实审计项目被省审计厅评为“全省优秀审计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被省厅评为全省优秀审计项目。2018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调查、扶贫审计、基础教育专项审计,被评为全省审计工作先进集体。2019年蝉联四届“全省卫生先进单位”,“放管服”改革专项审计调查、扶贫和“一卡通”惠农补贴资金审计被省审计厅表彰为先进集体。
许昌审计起步于1984年1月8日,后几经机构变迁,更名为现在的许昌市审计局。目前,我局内设职能科室13个(办公室、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人事科、法规科、财政审计一科、财政审计二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机关编制41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工勤编制2人),现有41人(行政编制39人、工勤编制2人),具有审计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33人,占总人数的82.5%;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19人,占总人数的4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人数的95%。为适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需要,2014年,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了一个下属事业单位——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正科级规格,经费财政全额拨款,编制12名,现有12人,为推进审计全覆盖和审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生力量。
许昌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许昌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中共许昌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
1.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 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 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
6. 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 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委、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全市审计机关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