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辛集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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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311-83221158 |
地址: | 辛集市市府街1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省级对口部门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人事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实施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牵头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辛(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员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监督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报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报到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七条 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和法规科),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股级职数2名(一正一副)。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妇联、共青团、武装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应议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案件的协调工作,督促检查上级和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核定并下达支出计划;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调解仲裁、信访、劳动监察的行政职能。
(二)就业促进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有关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失业统计。
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工作;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落实。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拟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上报以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根据授权,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相关政策。
(三)职业能力建设和农民工工作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全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负责职业技能标准鉴定、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级考核聘任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职业年金政策,实施全市养老、工伤保险及职业年金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负责企业职工离退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管理和资格审核,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公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核准,拟订工伤认定、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贯彻落实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依法监督我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内部审计、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编制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工资福利和劳动关系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贯彻落实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的退休审核,落实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惩、处分、处罚和疾病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
负责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时间、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拟订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破产关闭)中的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数量;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办法;承办事业单位(含乡镇及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方案,负责招聘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事业单位人员年度统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按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调配;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省和国家特殊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派干部人才及其内返安置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七)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项目资助经费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人选及市管拔尖人才等;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辛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出国培训、休假及博士后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和聘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工作。
第八条 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1名。股级职数8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九条 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