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复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为区政...
机构信息
地区: 复兴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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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复兴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邯郸市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政府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区人力资源劳动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等。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区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相关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综合管理全区职称工作,贯彻落实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职称考试有关政策。 

(八)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区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承担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监督检查。 

(十一)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接上级取消、下放的行政职能。 

(十三)履行本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信访维稳职责。 

(十四)承办区人大建议、区政协提案事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区人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基金和财务科)。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印信、文印、接待、车辆、宣传、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网民互动交流事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资金筹集、调度和使用;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汇总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就业等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进行初审、报批;负责专项资金对口申报与核查;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等。 

统筹指导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科)。负责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负责按规定承办区直机关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流动手续;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选调工作。负责区重点建设、科研项目所需人员的调配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协助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办理区属企事业毕业生就业手续。负责落实邯郸市“三支一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制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负责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拟定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呈报工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聘,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区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 

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区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拨、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职称工作,贯彻落实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职称考试有关政策;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办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 

(三)工资福利科(社会保险科)。参与拟订机关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负责组织落实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和中央、省、市、区财政基金分配复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区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特殊工种申报和管理;负责全区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负责区本级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区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负责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认及连续工龄接续。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区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拟订全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组织落实全区工伤预防、费率调整、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负责全区工伤申报工作。 

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四)劳动仲裁(关系)科(劳动监察科)。负责辖区内劳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案件处理工作,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集体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审核辖区内集体合同;负责局信访和维稳工作。指导辖区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指导辖区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工作;指导企业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创建单位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并予以发布。 

落实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区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区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 

(五)基金监督科(就业促进科)。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违规案件;对全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进行内部检查;负责督导上级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以及社会保险和就业资金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申请、管理工作;企业吸纳审核、管理工作;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就业创业登记证》审核发证工作;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及退休申报工作;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及动态归零;基层平台规范化建设。 

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区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牵头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第六条  区人社局行政编制8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复兴区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复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复兴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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