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以及应急事项的协调处置。承担机关文稿起草、督查督办、信息、科研、宣传、新闻、安全、保密、信...
机构信息
地区: 丛台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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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电话: 0310—3055059
地址: 邯郸市人民路169号;邮政编码:056002;
详细介绍

邯郸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以及应急事项的协调处置。承担机关文稿起草、督查督办、信息、科研、宣传、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财政学会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三)预算处。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省对我市的转移支付。承担财政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市级政府债务预算编制与调整、债务资金安排使用等工作。汇编全市年度总预算。承担市级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对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县(市、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市对下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提出财税体制、专项政府债务额度建议。

    (四)预算绩效处。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市本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组织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审核。组织对市级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开展对县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五)政府债务债券处。提出全市政府债务政策建议,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全市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承担全市政府债券发行、转贷、兑付和国债转贷还本付息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统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六)国库处。组织预算支出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牵头调度全市预算支出进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级财政决算公开工作。并对县(市、区)财政集中支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监督评价处。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内部控制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八)行政处。承担行政、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级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九)政法处。承担公检法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教科文处。承担市级宣传、文化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市属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农业农村处(邯郸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承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工信、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城管、供销、应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财政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涉外处。承担市级涉外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按规定管理对口援助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工作。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市政府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十六)金融处(金融企业处)。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承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提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属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董事、监事管理工作。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拟订与受委托部门的权责边界。

    (十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处。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库管理、业务指导、宣传培训、信息统计分析和项目推介工作。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

    (十八)综合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海域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研究提出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政策。承担彩票机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十)会计处。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条法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十一)税政处。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提出中央和省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税管理检查;对县(市、区)税源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二)非税收入处。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编制非税财政收入预算。落实非税财政收入“收支两条线”征缴管理制度。负责罚没物资的收缴、处置和变价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全市财政票据。指导各县(市、区)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十三)资产管理处。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市级国有资产、机关事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承担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负责社会集团购买计划、政策的制订、执行、控制和检查等工作。

(二十四)政府采购处。拟订全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备案审查。承担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审核、汇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供应商投诉。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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