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机构信息
地区: 新乐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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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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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东侧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6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石家庄市委、新乐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参与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办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和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监管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并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定吸引留学人员来新(回国)工作或定居办法,组织拟定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执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考核奖惩、培训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市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工作,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复核、备案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管理工作,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农民工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收发、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安全保卫、值班应急、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调研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网络舆情处置应对工作;负责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文件推进落实工作。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参与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项目综合管理。

(二)人事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上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审核上报,具体组织和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指导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参与拟订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高校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才援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人才购租房等各类补贴发放、人才公寓申请认定及分配管理;会同有关科室监督管理人力资源(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问题;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服务工作,办理相- 8-关待遇事项,组织受表彰奖励人员休假疗养。

(三)工资股。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入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及市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评审。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复核、备案工作。

(四)职称股。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项目资助经费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落实专家政策;负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负责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考试工作。

(五)保险福利股。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会化管理服务、基金管理和基金预测预警工作;参与拟订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负责市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认定和工龄接续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组织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初级鉴定和提前退休待遇审核;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核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待遇调整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提取审核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依法监管相关基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相关基金违法案件;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负责相关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六)就业培训股。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就业创业促进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稳定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指导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投;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创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创业担保货款等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工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拟订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组织企业单位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报名工作;负责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农民工管理和家庭服务业工作,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农民工培训工作,促进农民工劳务经济发展;承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地方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七)仲裁院。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工作,负责仲裁员培训工作;指导裁审衔接工作;指导并参与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信访维稳工作。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新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股级职数8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新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3年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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