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准格尔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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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电话: | 0477-4215021 |
地址: | 农兴大厦四楼 |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和各级对全旗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旗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全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贯彻执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建设规划,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负责全旗特困人员审批和供养工作。
(四)拟定全旗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等事宜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旗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建筑群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旗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全旗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定全旗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旗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指导全旗儿童福利机构和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旗收养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旗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旗婚姻登记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公墓的建设和管理、生态安葬及殡仪馆建设和管理。
(八)依法承担对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管理,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九)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按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旗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全旗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旗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旗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组织实施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监督检查全旗民政事业费的预算和管理使用。负责全旗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计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
牵头拟订全旗社会救助工作整体规划和政策,指导全旗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承担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任务,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特困人员审批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三民”定补审核发放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全旗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担旗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区划基政股
拟定全旗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等事宜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旗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建筑群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旗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全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苏木乡镇边界争议和纠纷的协调解决工作。拟定全旗城乡基层社区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负责拟定全旗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拟订全旗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全旗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旗儿童福利机构和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办理全旗婚姻登记及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地生态安葬及殡仪馆建设和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殡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落实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指导落实;拟订全旗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旗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年检工作,负责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指导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及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及绩效评审工作。
三、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旗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核定领导职数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另核定机关工勤编制2名。
领导班子
王 澜 局长
马灵芝 副局长
赵 明 副局长
刘家煜 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