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曲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
〔2019〕3号)、《中共曲靖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曲发〔2019〕5号)和《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曲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水务局是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曲靖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和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本地区水资源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指导水库、电站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
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保护和修复。配合做好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建设市场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管理与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
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城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和防洪、防旱应急水量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承担抗旱、蓄水、江河治理、水毁工程修复等有关工作。
(十一)完成省水利厅、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与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靖市交通运输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曲靖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曲靖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曲靖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靖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开展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第四条 曲靖市水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办文、办
会、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综治维稳、制度建设、安全、保密、档案、宣传、车辆、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规划计划科。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落实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投资计划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和水利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导水库、电站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三)资产财务科。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各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四)水资源科(曲靖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编制并发布曲靖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五)建设运行与监督管理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及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水利工作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六)水土保持科(曲靖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七)农村水利水电科。开展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利管理和改革。
(八)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方案、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沙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职称评聘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第五条曲靖市水务局行政编制2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督察员1名(副处级),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曲靖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曲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曲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曲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