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广东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20-37629181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广东省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1-3号窗口 |
广东省教育厅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广东省教育厅合署。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导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组织实施国家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各类科技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八)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粤留学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学校党建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设置20个内设机构、单独设置机关党委,另有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日常事务由省教育厅代管,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机关党委均不在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内设机构排列序号但计入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处室总数。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20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设置具体如下:
(一) 办公室(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高校档案、保密工作;指导高校拟订语言文字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 政策法规处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有关工作。
(三) 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承担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组织审核高等学校和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承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机构的备案工作;承担全省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及发布工作。
(四) 基建财务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
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教育项目的立项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机关、直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厅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全省学生资助工作,承担学校奖学、助学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省财政拨付的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经费。
(五) 基础教育与信息化处(教材管理办公室)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统筹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导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等工作;统筹协调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统筹教育信息化工作;统筹教材、教辅管理工作,组织审定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教学用书及资料。
(六) 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
承担职业教育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职业教育的学制改革、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指导高等职业学校教学实验和实习、教育技术、图书情报和文献保障等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指导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社会文化教育工作;指导终身教育相关工作。
(七) 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高等教育,承担本科高校教学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科高校专业、课程建设和改革;指导本科高校评估工作;承担本科高校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拟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本科高校教学实验和实习、教育技术、教材建设、图书情报和文献保障等工作。
(八) 思想政治工作与宣传处
指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
(九) 安全保卫处
指导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等工作。
(十) 科研处〔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与相关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统计工作;指导高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承担“211工程”“985工程”及高校重点学科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省性大中小学及学生的体育竞赛、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开展体育、艺术教育交流活动和学生军训等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指导大、中、小学体协工作,参与开展相关专业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 师资管理处
统筹、规划、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参与指导师范教育工作;指导师德建设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组织并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三) 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承担来粤留学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四) 干部处
指导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拟订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承担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高校干部培训工作。
(十五) 组织处
指导学校党建工作;拟订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担高校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
(十六)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组织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教育人才管理工作。
(十七) 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八) 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拟订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各地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两基”巩固提高以及教育现代化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相关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 学校后勤管理处
负责学校后勤和校办产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二十) 学生就业创业处
参与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生涯规划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指导市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机关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机关、直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厅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
三、 直属单位(不含学校)
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共有5个直属单位(不含学校),具体如下:
(一) 省教育考试院(副厅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参与起草全省教育招生考试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制定相关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的组织工作;受教育部委托承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计划、专业目录编制,以及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工作;承担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的报名、考试、评卷等组织工作;指导全省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承担相关招生考试数据管理工作;承担省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考试及非学历证书考试的组织工作;承担全省教育考试命题的指导和组织工作;承担全省招生考试工作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省各类教育考试招生的分析研究和有关考试质量评价工作;承担全省教育招生考试的安全保密管理,监督试卷印制工作;承担省高等、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内设8个正处级机构。
1.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承担文电、人事、党务、档案、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密、信访、计生、纪检监察等工作;承担教育考试试卷印制监管工作;承担全省招生考试政策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
2. 考试招生一处(联合招生办公室)
承担全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参与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的编制;承担全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的招生计划的编制、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管理工作。
3. 考试招生二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承担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评卷等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4. 信息管理处
指导全省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建设;承担教育招生考试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承担相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数据管理工作。
5. 自学考试处
承担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计划拟定、报名、考试、评卷、考籍、毕业资格审核、社会助学等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6. 社会考试与考试评价处
承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笔试)等社会考试及非学历证书考试的组织管理及证书发放等工作;承担全省各类教育考试招生的分析研究和考试质量评价工作。
7. 命题处
承担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命题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广州命题中心的工作;开展命题研究和评价工作。
8. 命题和保密印刷基地管理办公室
负责考试命题和保密印刷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试卷的印制监管工作;统筹协调人员入闱期间的安全保密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就基地有关事务与当地政府协调沟通。
(二) 省教育研究院(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厅级)
主要职责:开展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服务;追踪和分析教育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提供智力支持;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教育发展研究规划,参与制订教育评估政策;承担全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的研究、建设和指导工作;指导、组织中小学和职业教育教材编写工作;开展课程、教材、教法改革实验;提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协助省教育厅组织有关教育、科研评估(评审)工作,参与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省教育研究院内设8个副处级机构。
1.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承担文电、机要、人事、党务、档案、财务、资产管理、会务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发布、保密、政务公开、信访、计生、纪检监察等工作。
2. 基础教育研究室
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承担有关国家级和省部级等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
3. 职业教育研究室
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承担职业教育的专业与课程、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开发;承担有关国家级和省部级等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
4. 高等教育研究室
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协助开展高等教育的学科专业与课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承担有关国家级和省部级等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
5. 民办教育研究室
协助省教育厅制订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全省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研究、政策研究;协助指导民办学校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承担有关国家级和省部级等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研究。
6. 教学教材研究室
承担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基础教育课程的研究、建设和指导工作;指导、组织中小学教材编写工作;开展课程、教材、教法改革实验,研究并组织编写教学改革配套教材和教辅资料;提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7. 教育评估室
协助省教育厅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科研工作、办学水平、办学效益、选优定级等评估(评审)工作,参与制订教育评估政策,参与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研究和专业培训。
8.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室(广东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
协助拟订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协助承担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具体实施工作;协助指导各地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并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协助组织研发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具和信息化平台;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科学研究等。
(三) 省教育装备中心(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参与拟订教育装备工作规划;协调有关教育装备配备和建设工作;协助开展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相关工作。
(四) 省教育厅事务中心(省电化教育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处级)
主要职责:负责省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转办等工作;协助承担乡村振兴、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援派工作;协助承担政务公开工作;协助开展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全省教育技术发展相关研究和培训,参与教育信息化建设,协助承担教育行业数据管理工作,协助承担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与教育教学融合项目实施。
(五) 广东教育杂志社(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正处级;正在推进转企改制,完成后作为省属文化企业,由省财政厅委托省文资办监督管理,不再作为委厅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编辑、出版《广东教育年鉴》、《广东教育》、《师道》、《广东第二课堂》、《高教探索》等教育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