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办公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机构信息
地区: 兴宁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电话: 0771-3290718
地址: 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 邮编 530023
详细介绍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办公室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兴发〔2019〕30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兴宁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全民健康、卫生健康政策和规划,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规划城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区卫生健康规划,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城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城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配合上级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依法负责城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九)组织实施城区卫生健康工作,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中医药人才、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十)负责城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对城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干预和治疗,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贯彻落实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指导中医药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指导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农村和社区的中医药工作。

(十二)指导兴宁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担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城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城区初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兴宁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兴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落实监测,为上级部门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提供数据支撑,执行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组织实施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入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兴宁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兴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城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兴宁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等,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兴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兴宁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兴宁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兴宁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兴宁区卫生健康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五条 兴宁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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