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
机构信息
地区: 西安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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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冬季 8:30-11:30 13:00-16:30--夏季 8:30-11:30 13:30-17:00
电话: 0437-501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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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辽源市委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辽源市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省退役军人事务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研究拟定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协调落实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区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六)协调落实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落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承担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和荣誉奖励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退役军人信访事项。
(二)优抚安置科。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协调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落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承担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褒扬、荣誉奖励、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区烈士评定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协调落实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区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辽源市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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