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涿州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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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9月1日-5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6月1日-8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电话: | 0312-3976959 |
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朝阳路117号 |
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和核准登记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涿州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负责监督实施国家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乡(镇、办事处)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八)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九)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并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各项改革政策。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参与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京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涿州市转移。
三、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医学救援,及时组织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督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四)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餐厨废弃物处理、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门前“三包”、食品流动摊贩的经营网点布局等执法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有固定门店的食品药品经营监管。两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五)与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划分。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市场主体(内资)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职责;承担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变更等职责,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两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落实“双告知”制度,实现有序衔接。
(六)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七)与市教育和体育局的职责分工。市教育和体育局承担学校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相关事件。
(八)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事务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研究制定机关事务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服务和后勤保障、维护维修、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和调配使用。负责机关食堂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妇联、工会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负责单位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单位人员考察、考核、任免、奖励和惩戒工作;负责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局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青年团工作。
(三)财务装备股。负责财务装备、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局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承担本局预决算编制、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
(四)政策法规股。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和抽查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登记管理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分析、公开工作。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六)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股(燃煤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负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的建设;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依法承担全市生产、流通领域散煤监督管理工作。
(七)广告监督管理股。落实并组织实施省、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开展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农资、成品油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民用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九)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十)知识产权保护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促进工作。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落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和统计调查分析工作。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驰名商标培育推荐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统计调查分析工作。协助省、市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承担全市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十一)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股。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依法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12365执法体系建设。
(十三)质量发展股。落实省市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承担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开展认证;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管理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实施资质考核。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五)价格监督检查股。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市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十六)食品药品安全协调股。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及属地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协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通报风险隐患。
(十七)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市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八)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流通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十九)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派出机构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督促派出机构履行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并依法处置。组织指导派出机构进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二十一)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二十二)药品稽查股。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投诉举报,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承担组织查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重大或跨区域案件工作。落实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抽查检验计划,承担药品广告监测及药品打假工作。
(二十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流通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股级职数24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七、派出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行政编制118名。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大队
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整合投诉举报职能,负责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办有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工作。承担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编制40名,队长1名,副队长4名。
(二)基层监管所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
双塔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桃园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清凉寺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刁窝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东仙坡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百尺竿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码头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义和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松林店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6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林家屯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东城坊市场监督管理所(加挂孙家庄市场监督管理所牌子),行政编制11名,所长1名,副所长3名。
豆庄市场监督管理所(加挂高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牌子),行政编制11名,所长1名,副所长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