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示范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示范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片区、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展览展示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示范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示范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示范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示范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示范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示范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示范区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示范区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示范区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成果和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示范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示范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五)根据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六)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
3.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各类规划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认定;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制止,以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技术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双方要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