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齐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
电话: | 0534-5651399 |
地址: | 山东省齐河县齐心大街7号, 邮政编码251100 |
2019年1月30日,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揭牌成立。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长刘吉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刘立文参加活动并揭牌。
新组建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责,县科学技术局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职责,县商务局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商品、反垄断和商贸流通行政执法相关职责,县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相关职责,县粮食局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职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及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市场管理综合监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和其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六)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七)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负责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本地区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依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十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六)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检查镇街区履行食品安全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八)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