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规划、战略、政策;规...
机构信息
地区: 商河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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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电话: 0531—84889087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981号;邮政编码 251600
详细介绍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规划、战略、政策;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

(三)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相关工作。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负责监督管理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情况。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制度,组织较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在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动简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十一)负责按权限监督管理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检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已发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评估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参与定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活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推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拟订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简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科技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府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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