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巫山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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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9:00-12:00;14: 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单位负责人:贺伟 联系电话: 023-57687705 |
电话: | 023-57687510 |
地址: | 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104号;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东路与沿江大道交界处的市政停车场(政务服务大厅) |
巫山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总局、市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进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产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十六)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十八)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培育发展,承担中小企业维权投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8个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别是:高唐街道宁江路港务站对面,高唐市场监督管理所;高唐街道翠屏路195号,龙门市场监督管理所;大昌镇深圳路43号,大昌市场监督管理所;官渡镇滨河路60号,官渡市场监督管理所;庙宇镇七星街6号,庙宇市场监督管理所;骡坪镇仙鹤街168号,骡坪市场监督管理所;福田镇福华路69号,福田市场监督管理所;高唐街道净坛一路14号,巫山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