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鹿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税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 |
电话: | 0577-12366, ,信访电话:0577-880260 0 0 |
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 邮编:325000 |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邮政编码:325002。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另设吴桥路办公区,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路2号,邮政编码:325028。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路2号,邮政编码:325028。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