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平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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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 |
电话: | 纳税咨询电话:0577-68812366 |
地址: | 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与鸽巢路路口 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 邮编:325400 |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为确保我县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县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办公地址: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国税大楼,邮政编码:325401。
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另设人民路办公区,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73号,邮政编码:325499。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7月20日起,纳税人在全县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平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平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国税大楼,邮政编码:325401。
五、自2018年7月20日起,原平阳县国家税务局水头税务分局、平阳县国家税务局萧江税务分局、平阳县国家税务局鳌江税务分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昆阳税务分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鳌江税务分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萧江税务分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水头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平阳县国家税务局水头税务分局、平阳县国家税务局萧江税务分局、平阳县国家税务局鳌江税务分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昆阳税务分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鳌江税务分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萧江税务分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水头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省局、市局和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省局党委、市局党委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