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莲都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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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2:00,14:00-17:00(夏令时以市政府办公室通知为准) |
电话: | 0578-2134073 |
地址: | 丽水市丽阳街689号, 邮编323000 |
机构名称: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丽水市丽阳街689号,联系电话0578-2134073 邮编323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夏令时以市政府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丽水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指导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落实将商务执法、盐业执法整合纳入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丽水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和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对标
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和服务政策。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和地方药材标准。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许可以及药品经营许可,指导并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组织制定检查制度,并依职责组织实施。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二十二)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管理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十三)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验检测、审评和监测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四)指导监督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深化简政放权。突出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深化“涉企证照工商通办”,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证照联办”等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委托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实行统一受理承办。着力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的检查力度,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大力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强化社会共治,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4.推进放心消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坚决破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市场秩序持续良好。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有序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创建,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丽水”行动,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推动优质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不断打响“品字标”品牌。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除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4.与丽水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丽水海关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丽水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丽水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丽水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丽水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丽水海关通报,由后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6.中药产业发展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负责医疗机构中药临床应用的管理,组织开展中药人才培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涉及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建设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中药产业发展政策,配合做好中药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中药产业骨干企业,支持和指导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创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牵头拟订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政策,统筹协调中药材产业发展,负责中药材基地项目申报及基地建设,负责牵头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指导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推广。市林业局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培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药材市场管理和中药广告的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中药产业现代化科技攻关,组织实施中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信访、机要、保密、档案、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机关安全、后勤服务、制装管理工作。指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与综合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规划。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评审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医药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任职资格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指导基层基础建设和系统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评残抚恤申报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四)财务与科技审计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预决算、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做好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装备和科研立项、技术引进、科学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授权或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简政放权。指导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委托审批事项。组织实施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成长。配合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协助相关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年度报告和登记注册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的制度措施,指导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市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商标专用权运用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承担规定范围广告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担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质量与标准化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建设,制定实施质量激励制度。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品牌建设,开展“品字标”品牌培育创建。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预警工作。承担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发布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执法机构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食品安全协调处(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社会共治。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会同执法机构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三)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执法机构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会同执法机构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会同执法机构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六)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及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监督管理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管理、协调部门和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认证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与检验检测活动,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七)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组织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利用和风险预警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专利权。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组织调处专利纠纷,参与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挂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处牌子)。按规定权限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按规定权限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环节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并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九)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实施经营环节相关许可、备案,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配合实施产品注册、生产许可,指导并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
组织开展化妆品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配合实施产品备案、生产许可,指导并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5个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
(一)直属分局。依法监督管理市属市场举办者经营行为,承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企业的日常监管,承担市局登记企业(开发区除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事项抽查及经营异常名录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企业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会同执法机构查处网络交易平台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电子取证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挂投诉举报处置中心牌子)。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会同执法机构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丽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和规则指南。推行全市价格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执法机构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承担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药品认证检查中心(挂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丽水分中心牌子)。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本局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规符合性检查,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认证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个正科级派出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