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信息
地区: 广陵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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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代拟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统一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法、依职权查处违法案件。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执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委托承担本市和指定区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据委托对全市范围内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调查和提出意见。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放心消费创建。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目标任务制定、督查、考核,对民营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大数据分析,负责民资招商和项目督查,组织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及民营企业发展典型的宣传。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等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及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机制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推动落实相关企业(单位)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实施本市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牵头负责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负责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组织指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规划,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规划,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全市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


(十八)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提升全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精简各类证照,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加快完成“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事权下移、力量下沉,逐步充实监管服务力量。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严格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发挥知识产权整合效应。加强统筹协调、资源整合,综合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


6、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6、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文处理、会议会务、档案等工作;拟订并协调和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局重大事项的考核、督查督办。


(二)综合规划处(研究室)。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规处。代拟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门户网站、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


(五)行政审批处(营商环境促进处)。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食品、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广告发布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和执业资格注册事项,并限时办结;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检验、检测相关工作;负责冠“扬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工作,处理规定范围内企业名称争议工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


(六)登记注册指导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办法、措施;指导全市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全市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的相关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七)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局。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负责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调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全市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诚信体系建设和风险监测研判、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


(八)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反垄断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依据委托承担本市和指定区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据委托对扬州范围内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调查和提出意见;协助指导本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和措施,负责全市不正当竞争的业务指导;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处。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负责依法监督价格收费行为,负责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网络市场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网络交易监管协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广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二)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农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农资经营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粮食等市场流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有关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指导新消费领域相关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完善消费维权工作网络,推进消费环境社会共治;承担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十四)民营经济发展处。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组织民营经济发展与改革中重大问题、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与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大数据分析;负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标分解、督查、考核;负责民资招商工作及项目推进、督查;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指导、创业导向、对外交流、信息沟通等服务;组织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及民营企业发展典型的宣传;指导市民营经济协会工作。


(十五)质量发展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实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指导应用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及相关技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督察工作;承担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按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十六)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含市场实体店、电商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计划;承担产品质量全市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七)食品安全协调处。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九)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全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全市食品经营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化妆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全市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和特殊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承担国家、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及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


(二十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市药品零售及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安全形势;组织实施全市药品零售及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督查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和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依职责实施零售药店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医院制剂的调剂管理;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全市药品零售及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三)医药产业发展协调处。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区域内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重大项目引进、申报工作;负责对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的相关工作。


(二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组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管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组织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负责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五)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实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六)标准化处。拟订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负责管理团体标准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负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指导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服务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


(二十七)认证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全市认证发展规划、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负责全市认证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负责全市认证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八)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全市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指导推进全市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认可与检验检测资源社会共享机制,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技术活动;负责全市认可与检验检测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九)知识产权发展处。拟订市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鼓励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登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地理标志管理相关工作;承办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交流;承担市知识产权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组织实施知名商标品牌、高价值专利和地理标志培育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


(三十)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落实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以及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负责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扬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扬州市知识产权发明与保护协会工作。


(三十一)知识产权服务处。组织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拟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承担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专项宣传及人才培养工作。


(三十二)执法稽查局(投诉举报中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除反垄断外,依法承担由市级负责查办的违法案件;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影响或跨区域等大要案件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执法协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消费维权、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的受理、转办、处理和来访接待等工作。


(三十三)科技与信息化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所属单位技术能力建设;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应用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相关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


(三十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预决算、财政规划、绩效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对所属单位的相关审计工作。


(三十五)人事教育处(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按权限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其他相关人才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6名,知识产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96名,其中正处长(局长、主任)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局长、副主任)59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场监管稽查专员职数另文规定。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分工



1、胡春风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2、陆志林副局长:援疆,不参与分工;


3、谈法华副局长:分管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医药产业发展协调处、扬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4、王海峰副局长:分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5、朱宋华副局长:分管执法稽查局(投诉举报中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扬州市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负责综合执法工作;


6、朱彤副局长:分管行政审批处(营商环境促进处)、登记注册指导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办)、财务审计处、扬州市工商咨询服务中心;


7、苏明副局长: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扬州市消费者协会、信息中心、扬州消费报;


8、刘观清副局长:分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计量处、扬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扬州市网络交易监测中心;


9、王睿纪检组长:督促和协助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局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直接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10、杜建武副局长:分管质量发展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扬州市玉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扬州市纤维检验所;


11、谈嘉山副局长:分管法规处、民营经济发展处、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局、扬州市民营经济协会;


12、刘如林副局长:分管标准化处、认证监督管理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扬州市标准化研究所;


13、杜志贵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规划处(研究室)、离退休干部处;


14、洪昊(食品安全总监):分管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扬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所;


15、夏增忠副局长:分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价格监督检查处;


16、姜文洋副局长:分管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处;


17、肖猛副局长:分管知识产权发展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服务处;


18、沈洪林协助夏增忠副局长工作;


19、管兴余协助王海峰副局长工作;


20、朱桥协助杜建武副局长工作;


21、黄犊协助谈嘉山副局长工作;


22、卢之才协助洪昊总监工作;


23、陈斌协助肖猛副局长工作;


24、陈叶强协助谈法华副局长工作;


25、李晓林协助姜文洋副局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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