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
机构信息
地区: 商州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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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大力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战略,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和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市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产品防伪相关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査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中、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食盐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和管理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全市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负责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市商品条码和标识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办法;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办法,拟订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开展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负责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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