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负责示范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
机构信息
地区: 沁园街道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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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电话: (0391)6613928
地址: 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699号; 邮编: 459000
详细介绍

(一)负责示范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示范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示范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示范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示范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相关执法活动。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示范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示范区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示范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指导示范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指导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示范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示范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示范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示范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示范区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示范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示范区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区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示范区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检验检测工作。拟订示范区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示范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示范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示范区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八)负责示范区除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除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以外的药品检查和处罚工作。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工作。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问题产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负责示范区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工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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