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北区税务局”)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市北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北...
机构信息
地区: 市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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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32-83659356   传真号码:0532-85669532  
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 邮政编码:266034
详细介绍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北区税务局”)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市北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北区税务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印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机关的行政、业务、部门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市北区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原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市北区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市北区税务局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市北区税务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邮政编码:266034。

市北区税务局另设上清路办公区,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6号,邮政编码:266022。

三、原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市北区税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市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分别为:

市北区税务局山东路北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85661250,邮政编码:266034。

市北区税务局山东路南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电话:88259284,邮政编码:266034。

市北区税务局上清路南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83652199,邮政编码:266022。

市北区税务局上清路北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6号,电话:83659301,邮政编码:266022。

市北区税务局南京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36号(青岛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市北一中心内),电话:85861208,邮政编码:266034。

市北区税务局重庆南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20号(青岛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市北二中心内),电话:85613693,邮政编码:266033。

五、按照检举管理有关规定,市北区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统一受理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市北区税务局举报电话号码:83612506,通讯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6号,邮政编码:26602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编制、分配和下达本单位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六)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九)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五)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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