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什么原因
有四种情形: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企业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4种方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流程如下:
1、因过期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标记异常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点击查看》》珠海补报工商年报网上公示流程指南(图):http://www.95ye.com/article/5815.html
点击查看》》珠海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http://www.95ye.com/article/5817.html
点击下载》》以下全部表格:http://www.95ye.com/article/5818.html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标记异常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点击查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95ye.com/article/5560.html
注:以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同时适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后果
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同时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
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其企业法人、负责人在银行信贷、投融资、合同签订、海关签证、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如何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将其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企业未按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有什么后果
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企业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有什么后果
企业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有什么后果
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不上企业有什么后果
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如何确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名单
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主要分几种方式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企业在接受工商部门抽查时有哪些配合义务
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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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2013年3月1日之前设立登记且未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直接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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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照相关规定: 1.商事主体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应当将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一并交回。如上述原发证(照)遗失、毁损或未申请办理的,商事主体应当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企业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说明由经营者签名或加盖公章。 2.商事主体可以单独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除清算组备案业务)的,也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并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如需办理注销业务的,则无需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过渡期是到2017年12月1日,过渡期后,原营业执照一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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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登录珠海市“一照一码”登记协作系统录入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相关信息,无需再去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等部门办理登记证。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如涉及税务征管需要的,则需前往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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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sgs.zhuhai.gov.cn/)下载《 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申请表》,填写好表格,准备好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申请换照。具体要求见表格背后的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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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如下文件为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③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④《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1号)。 ⑤《省工商局等八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5〕20号)。 ⑥《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珠府办〔2015〕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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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保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