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照相关规定:
1.商事主体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应当将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一并交回。如上述原发证(照)遗失、毁损或未申请办理的,商事主体应当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企业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说明由经营者签名或加盖公章。
2.商事主体可以单独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除清算组备案业务)的,也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并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如需办理注销业务的,则无需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过渡期是到2017年12月1日,过渡期后,原营业执照一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