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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中共兴业县委员会、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9〕2号)、《中共兴业县委办公室、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和兴业县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实施细则,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方案,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来兴就业管理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兴工作或定居政策。
(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落实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完善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制度,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及活动。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关事项。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将公务员管理职责、公务员工资福利管理职责等划入县委组织部。
2.将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4.将社保征收相关职责划入县税务局。
5.将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农民工工作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矿企业农民工工资等劳动权益维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文字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办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纪检、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
(二)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协调专家(除外国专家外)咨询工作。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对本局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核。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政务服务窗口业务管理工作。负责除县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的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人员退休审批,退休费、房屋修缮费的审核工作。
(三)就业和人才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股)。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承办就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县就业管理规定。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承办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组织制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政策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贯彻实施人员调配及随军家属安置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管理。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有关政策制度。承担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核发证书工作。负责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备案。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组织选拔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的宏观控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对口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负责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综合管理各专业技术系列主管部门的评审工作,协助做好职称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建立和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承办就业培训、职业能力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工资福利管理股)。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管理。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考录(招聘)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辞职、辞退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的编制、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执行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各类津贴、补贴工作。
(五)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股。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贯彻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全县各单位及中直、区直、市直驻兴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核定。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贯彻执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贯彻执行自治区、玉林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用药目录工作。协助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贯彻执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并负责审核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事项。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及县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六)劳动关系和监察仲裁股。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贯彻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贯彻执行特殊工时管理。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指导、检查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并实施;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贯彻执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负责中直、区直、市直驻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0名,后勤聘用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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