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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兴业县委员会、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9〕2号)、《中共兴业县委办公室、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业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业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和兴业县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县社团管理;检查落实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社团刻制印章的审批;依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检查落实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的审批;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即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济困互助活动,审核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各镇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五)依法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六)主管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各镇、居(街)委员会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申报工作。
(八)承办街道、各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九)组织、协调、指导各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订兴业县内各镇界标准样图;指导各镇行政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拟订全县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进殡葬改革。
(十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巩固和发展镇级和村级敬老院。
(十二)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三)负责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和“三无”人员的工作,协调跨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四)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五)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六)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
(十八)负责我县城乡低保、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将县民政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救灾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第四条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活动;负责承办民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学习教育、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基本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负责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职称改革、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管理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直属二层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二)综合股
指导村(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推进村(居)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开展村(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发展;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方案;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标准行政区划图的编绘和审定。组织、协调、指导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县内乡镇界线标准样图;负责县内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上报,指导各镇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兴业城区地名、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工作。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受民政厅委托,对在本县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负责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草拟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承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审核上报和社会弃婴转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审批;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和负责国内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申办的审拟上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年审上报;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拟订殡葬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审核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负责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的建设上报;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协调指导跨地区的收容遣送。指导殡葬服务场所和收容遣送站、安置场的管理。
负责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协调指导跨地区的救助工作;组织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负责孤儿审批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工作;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负责社会养老福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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