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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提出我县运行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全县财政分配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全县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年度调整预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本级政府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本县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县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贯彻农村综合改革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农村综合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全县政府主权外债,组织开展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2.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等划入县审计局。
3.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5.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局及时共享。
2.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即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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