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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促进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三)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区、市关于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四)负责全县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办法,负责全县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六)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后勤服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综合管理人力资源流动、调配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措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措施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九)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给县医疗保障局。
2、将军官转业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管理等职责划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将公务员管理职责划给县委组织部。
4、将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给国家税务总局兴安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773-282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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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股 负责人:申和平、黄美娟 办公电话:0773-6220876、6218082 社保中心:0773-6214567、就业服务中心:0773-6222542。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