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完善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本区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本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者维权;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本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流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承办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工作;指导企业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农民工服务保障。
(十二)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信息共享,强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服务流程,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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