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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
(二)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推荐审核工作;指导各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
(四)负责管理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工作。
(五)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工作。贯彻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管理。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负责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的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晋升审核审批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及管理九级以下工作人员退休的审核、审批工作。
(八)参与区机关目标岗位责任制的开展和落实工作。
(九)综合管理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认真做好人才、人事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档案;抓好人才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转移就业工作。
(十)指导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各街道办、区直各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宣传、政务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城区内事业单位之间人员平行与顺向流动、职位调整的审批;在上级人事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计划内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十三)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十四)依法行使县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能,负责辖区内涉及劳动就业与培训、劳动关系协调、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五)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的人员。
(十七)对全区聘用人员进行综合管理,分门别类进行聘用人员职数核定、招聘计划审核,指导各单位按规定进行聘用的各项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审核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事项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区机关聘用人员的岗位安排、劳动合同签订等。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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