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园林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园林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工作。指导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湿地、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指导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实施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公园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园林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公园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和园林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园林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绿化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绿化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和协调全市林业和园林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园林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园林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园林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园林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业和园林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和园林局将承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市政府确定列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市林业和园林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林业和园林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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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产业科。拟订全市林业和园林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和园林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木(竹)材、花卉、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