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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城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区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辖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落实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城区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等工作。开展土地、矿产、林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配合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五)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南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 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六)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遵照相关专项规划编 制与管理标准,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兴宁 区空间规划的内容, 负责组织开展城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
(七)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配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配合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九)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城乡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负责辖区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依法实施规划许可制度,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的授权,按照权限进行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市政工程和建设工程审核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实施城区辖区内建筑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竣工验收)。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城区地质调查工作,配合开展自治区、南宁市地质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南宁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协助矿业权的出让、审批、发证工作。负责矿业权审批后的动态巡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配合落实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
(十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兴宁区林业局。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兴宁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关于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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