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贯彻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区地方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区情区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招商引资、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九)依法审批(备案)各部门、各地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方案;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市、县、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协助各市管理统计局领导班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财政划拨的统计专项经费。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分别为:新经济统计处(住户调查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机关党委、统计执法监督局、财务基建处、工业统计处、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能源与资源环境评价统计处、统计设计管理处、服务业调查统计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处、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人事处、普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统计资料管理中心、统计研究所、教育中心、统计信息服务中心、数据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771-5595569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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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03:0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邮政编码:530002联系电话:0771-5884393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服务业调查统计处工作职能: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门类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