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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贯彻落实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行署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基层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全区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区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内设机构:
(一)法制审理与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局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受理信访举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和党群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整改事项。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室
组织对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三)综合审计业务室
组织审计区本级及区直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各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区政府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审计与区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区属国有企业和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相关审计工作。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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