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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绥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绥化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都城地”目标定位,研究制定“三农”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
(二)统筹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乡村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工作。做好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贯彻落实县域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县域经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做好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五)构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强化农业综合执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七)落实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政策。搞好种畜禽管理和畜禽品种改良工作。
(八)落实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工作。
(九)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十)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完善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十一)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做好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实施农村人才战略,做好农业农村人才工作。
(十四)抓好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涉农项目落实,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切实提升国家、省、市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科)。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息、档案、安全、保密和联络接待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安全稳定等工作;负责信访登记和协调转办工作;牵头制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开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发展工作,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和推进农业农村“放管服”工作;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监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和违规案件的整改工作;农业行政复议、法律政策咨询、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农业农村信访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和普法宣传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分析;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数据信息管理及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和处置核销,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编报部门决算及政府财务报告;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会同相关科室监督管理财政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五)乡村产业发展科。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协调推进“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指导县域经济经济中长期发展,承担县域经济有关政策的协调和实施工作。
(六)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七)合作经济指导科。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改革、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分析;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负责外向型农业综合指导和协调服务;承担涉外农产品国际贸易促进服务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农业涉外事务;负责涉外因公出国(境)组团及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外事接待和对外项目洽谈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全市标准化农产品出口基地项目统一报送工作。
(八)市场与信息化科。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统筹组织农产品营销促销;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开展农业信息服务;负责农业统计工作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九)科技教育科。负责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监督管理。
(十一)种植业管理科。落实种植业发展政策,制定种植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落实国家良种推广补贴政策;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制定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监测分析种植业发展形势,发布农情信息;做好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农药、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监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农药、肥料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
(十二)畜牧科。拟订和落实畜牧业发展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畜牧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基地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良种推广应用;指导全市畜牧行业的科技推广和全市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信息监测、形势分析,抓好种畜禽和饲料管理;指导养殖企业和饲料企业安全生产。
(十三)兽医科。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指导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依法指导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检疫;负责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兽医、兽药及畜禽屠宰工作;负责畜禽屠宰企业审批的具体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兽药生产企业和屠宰企业安全生产。
(十四)渔业渔政管理科。提出渔业发展政策建议,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方面行政许可审批。
(十五)综合科。负责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综合性材料;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新闻宣传;负责涉农舆情研判及协调处理;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六)农业机械化管理科。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建议、规划、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机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指导农机农艺相结合的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负责农机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十七)农田建设项目综合管理科。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编制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和保护发展规划;拟定农田建设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提出农田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方向和需求建议;组织耕地调查、监测,评定耕地质量等级,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指导耕地质量和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库建设、专家库管理和农田建设信息化工作;承担项目的评审、批复、检查验收。
(十八)中药材发展科。制定中药材种植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指导全市中药材种植标准化生产、种苗繁育体系建设和种植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市中药材种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全市中药材种植信息监测和形势分析。
(十九)种业管理科。落实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执法;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负责农作物种子、食用菌种的行政许可审批;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农业综合执法科。牵头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上级农业行政机关交办案件和直接举报案件;行使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本级的执法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转基因案件;开展农业投入品、畜牧兽医、农机、渔业渔政、动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负担等方面综合执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和人事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90名(含市委农办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副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1名)。科长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委农办秘书科科长1名),副科长20名。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455-7872777、0455-7872888、0455-787299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康庄北路99号 绥化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1-82650923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 邮编:15009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0455)8388077
办公地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