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好办理吗。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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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理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一步 申请和受理

上报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提出申请以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是否准予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企业申请被受理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向审查部报送材料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后: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企业申请被受理后,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但需要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后:

◆ 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二步 企业实地核查

说明/提示: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企业产品及设备要满足以下标准企业实地核查要求:

◆ 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 企业组装、分装、加工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 具体要求请查看各产品实施细则。企业实地核查结束后,审查组要告知企业审查结果企业实地核查合格:

◆ 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检验能力范围及联系方式;

◆ 审查组填写《X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

◆ 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 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组织单位抽样依据

◆ 技术规范查询检验机构名单查询

◆ 检验机构名单查询

第三步 企业产品检验

说明/提示: 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在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过程中,企业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 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终止生产许可,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向企业提供检验结果:

◆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验依据

◆ 技术规范查询

第四步 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search/gyxkz/)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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