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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市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相应调控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市经济政策实施,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申报、转发和分解下达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统筹谋划、管理全市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
(六)推进落实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市级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接国家、省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制定和实施市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措施。承担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
(七)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市铁路、民航发展战略、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跟踪研判涉及全市经济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市级储备计划建议。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全市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全市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全省能源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
(十四)统筹管理全市重大项目工作。拟订并推进落实服务央企有关政策,协调央企有关重大项目规划与建设。
(十五)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一带一路”建设、协调对口合作等有关具体工作任务。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价格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全市价格改革方案、起草地方性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参与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成本调查。承担对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价格评估、价格认定工作。
(十七)承担全市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全市价格监测体系。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化情况。开展价格信息收集工作,发布价格信息及价格公告。根据市场价格动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措施和建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八)贯彻落实粮食流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粮食购销,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市场、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提出全市粮食储备计划,管理地方粮食储备,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
(十九)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负责制定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产品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开展粮食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粮食流通设施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统一负责市级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十一)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粮食质量标准。拟订粮食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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