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宣传推介活动,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品牌建设,推动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及体育业发展。
(三)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四)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体经营场所、旅游点审核、审批、备案,对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及行政处罚复议。
(五)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加强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指导乡镇、社区、企业、校园、村文化体育等社会文体活动和文体社团建设及活动监管。
(七)负责全县体彩销售网点设立,体彩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监管。
(八)负责全县文化体育、竞赛活动规则制定和组织实施管理。
(九)负责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体优秀人才的培养和输送,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人员表彰奖励。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三)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协助宣传部做好全县新闻报道工作。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四)负责全县文艺类产品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十五)指导全县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村农家书屋工程建设。
(十六)指导、协调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文体旅游产业项目,拟定文体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宣传和旅游市场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文化旅游、体育产品开发。
(十七)收回原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能(不含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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