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推荐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用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干部任免备案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收回原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能(不含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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