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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负责管理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县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县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全县政府债券发行。承担财政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集中统一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收取县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十)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收回原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能(不含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和市县责任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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