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战略规划的统筹衔接。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县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约束和导向作用。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负责统筹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县经济政策实施,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土地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价格、收费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价格和收费政策,开展重要商品价格监测。负责组织我县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实施全县“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统筹申报、转发和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和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负责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贯彻落实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参与开展与深圳对口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县新型城镇化规划。承担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八)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分析研判消费变动趋势,组织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负责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跟踪研判涉及全县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县级储备计划建议。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负责推进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全县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落实全县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国家和省、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新能源、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重大产业项目谋划、布局和建设工作。拟订全县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配合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工作。承担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承担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联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我县分支机构,协调服务全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参与全县重大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息支持。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粮食购销,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市场、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制定全县粮食储备、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政策性粮食购销库点的规划和管理。
(十九)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拟订全县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粮食加工奖补政策。组织、协调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粮食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协调指导全县粮食产品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制定全县粮食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学制定区域中长期品牌战略发展规划,推进粮食区域品牌建设,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粮食企业品牌水平,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十一)负责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县级储备粮计划,管理地方粮食储备。负责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省、市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县属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县级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收购、储存、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二十二)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三)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粮食质量标准。拟订粮食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全县盐行业发展稳定。
(二十四)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制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
(二十五)负责推进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作。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组织储粮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储存粮食品质。负责救灾粮、军队用粮的保障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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