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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木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兰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务服务局牌子。
第三条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意见、建议,拟订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及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全县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提出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三)负责组织推进全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和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县直部门政务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按照省、市要求组织落实全县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全县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政务大数据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资源融合共享。负责组织县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
(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县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
(六)负责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调查、转办、交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问责处理。
(七)负责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承担县委、县政府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务服务管理股(政务数据建设股)。负责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县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工作,制定完善全县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制度、标准等,并指导监督;组织推进县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并制定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评估机制。负责对县直部门政务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县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推进、监督检查全县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和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进应用社会信用信息,拟订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全县跨部门、跨乡镇、跨层级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负责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大数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考评。负责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规范服务运行和管理服务流程,组织推进“一网通办”、协同办理及网络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负责牵头制定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建设标准,推动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开放目录。负责组织政务服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县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组织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相关工作。负责全县营商环境法制建设工作。
(二)监督考核股。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负责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承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案件。统计汇总、整理投诉举报的数据资料并负责档案管理。负责对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问责处理。
负责构建全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重要内容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组织指导全县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拟订全县营商环境建设规划、计划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件起草、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提供营商环境政策咨询服务,提出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议。承担县委、县政府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第五条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县政务服务局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负责人:牛海龙
咨询电话:0451-57090348 办税服务厅电话:0451-57087521 纪检监督电话:0451-5708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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