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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451-57091830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中心路与木兰大街交叉口东南50米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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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木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与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权限内各类企业(含外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负责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负责协助办理反垄断相关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含网络媒体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监管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为。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行为。

(六)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相关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及质量强县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食品小经营核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监督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推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检定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检定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检定市场,完善检验检测检定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检定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

(十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历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在全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推进“一网通办”,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査,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的案件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5.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局)负责制定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实施监管的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3)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局)负责单用途预付卡(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处理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投诉举报,处理后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及其他违法行为以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局)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标准化建设的督导,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7.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管理全县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加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监察以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

8.与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在依法查处清真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或发现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应及时协调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理。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应从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出发牵头组织查处。同时,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应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必需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事务的指导,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监管。两部门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9.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职责分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别规定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未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从事应当取得许可和已经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査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工作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通报作出准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依法撤销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且认为应当同步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查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县域内指定的市场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县农业农村局(水生野生动物,下同)部门商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由指定市场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具体工作由该市场所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占用街道、广场或临街出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或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如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应予配合。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史志、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提案议案、舆情监测等工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并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负责目标考核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指导系统装备配备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教育和外事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执法工作调研、执法舆情监控。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登记注册管理股。承担市场监管权限内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认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承担全县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含电子化)。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承担各类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核发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四)价格监督管理股。承担辖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价格收费,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县开展明码标价工作。承担反垄断监管等相关工作。承担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及查处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督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拟订并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协调全县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实施系统内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本级登记企业法定事项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无照、无证生产经营查处。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本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组织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承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工作。承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承担12315投诉举报事项。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知识产权股。负责对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负责本县内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行为的组织或个人的监管,査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申报、监督、保护工作。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局内知识产权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并指导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工作,承担纠纷调处工作。

(八)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措施,协调落实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完成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絮用棉制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食品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负责法律法规对从业资质没有要求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业务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年度重点监控单位设备目录和使用、生产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对检查情况开展监督。组织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对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的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检查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组织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县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査、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局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县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食品等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食盐经营环节,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小经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迫溯体系。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监督检查。负责乳制品、酒类食品等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特殊食品及乳制品、酒类食品等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早夜市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查处全县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3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股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编制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负责人: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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