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环境破坏事件,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对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十)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接待和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来信来访。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组织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
二、内设机构
通河县生态环境局暂不设内设机构。
负责人:栾天凤
咨询电话:0451-57436224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通河县和平大街与岔林河大街交叉口(老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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