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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区本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组织起草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组织实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区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
(八)负责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承担统计、稽核、监管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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