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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地)、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县建立健全应急联合指挥平台。
(七)统筹全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指导市县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监督管理全省消防工作,指导市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拟订矿山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参与起草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依法对全省煤炭开发建设、生产安全、经营及综合利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八)贯彻实施国家煤炭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全省煤炭行业相关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建议。按权限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组织贯彻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
(十九)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准入依法监管责任,承担权限内煤炭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职责。负责矿井关闭和报废工作。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负责全省煤炭行业技术进步工作。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煤炭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综合统计发布工作。
(二十)负责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组织指导市(地)做好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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