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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协调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贯彻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提出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意见。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交通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战备公路、水路建设和维护。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七、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水上救助打捞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级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八、负责全省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承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九、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对外合作与外事工作。
十、负责道路和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铁路建设、民航运输、机场建设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铁路和民航项目规定权限内的前期准备、初步设计报批、建设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现代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联系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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